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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90********,汉族,中专毕业,**厂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村**街*排*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帮忙办理零首付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8000元。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帮忙办理零首付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毋某某人民币13177元。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现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中站区**村**街*排*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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