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给其表哥魏某某(因诈骗罪已判刑)在文县帮忙往西安驾校招收学员,并在西安结识了一个私自往驾校介绍学员从中非法谋利的姓卞的人,张某某也曾给帮忙在文县往西安驾校招收学员,后姓卞的人被西安公安机关调查(现失去联系),张某某便打着往西安驾校招收学员的幌子,虚构受西安驾校委托招收学员的事实,以简化科目考试或免试为诱惑,并承诺短期就能办到驾驶证的谎言实施诈骗。
2013 年4 月16 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西安碑林驾校有熟人,承诺可以通过简单的科目考试,就能在五个月内拿到驾驶证,以此为由骗取受害人刘某某、刘某甲二人培训费各5000 元,共计10000 元。
2013年5 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用同样的欺骗手段,骗取四川省九寨沟县受害人王某某培训费9000 元。
2014 年4 月26 日,被告人张某某用同样的欺骗手段,骗取受害人张某甲培训费10000 元。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九寨沟县用同样的欺骗手段,骗取受害人常某某、泽某某、长某某三人培训费各8800 元,共计26400元。
到约定期限时,张某某自知无法办理驾驶证,便以各种理由推拖,后离开文县,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所骗培训费据为己有,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五万五千四百元(55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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