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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胜文,系广东谢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微信自称是坪山区国土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可办理坪山土地出租事宜。被害人卢某某看到其朋友圈后与其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假称可为被害人卢某某、魏某某办理租赁坪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靠坪山区人民法院西南面一块土地的租赁事宜。2018年2月8日,被害人魏某某经现场考察后,按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由其妻子侯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一个月的土地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共130000元转账到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借以在办理租赁事情过程中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卢某某微信转账共11000元。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并非坪山区国土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并未帮被害人卢某某、魏某某办理土地租赁事宜。其将诈骗被害人卢某某、魏某某共计1410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2、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在坪山区国土储备中心工作,可为被害人马某某办理在龙岗区平湖鹅公岭社区和龙岗区南湾下李朗社区二块国有储备土地的租赁事宜,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以给国土部门领导请客、吃饭、疏通关系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303275元。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在坪山区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也并未帮被害人马某某办理相关土地租赁事宜,其将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的303275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发现被骗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其59900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害人周某某想在坪山购置商品房,便主动找到被害人周某某称自己在国土部门上班,在坪山某楼盘购房有较大优惠,随后就以请该楼盘开发商领导吃饭、送礼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20000元。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在国土部门上班,也并未帮被害人周某某办理购房事宜,其将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的200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4、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害人陈某某称自己是国土局的副处长,在坪山某楼盘购房有较大优惠,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假称已为被害人陈某某联系好坪山该楼盘的某个类型的商品房,以交首付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152500元。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并非国土局工作人员,也并未帮被害人陈某某办理购房事宜,其将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152500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

2018年7月,被害人卢某某、魏某某发现被骗后到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8年8月21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证据清单、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复函、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形成的现场照片、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五张,内容为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魏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院印)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光盘伍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公章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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