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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9********,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乡**集**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2020年9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带回,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能力帮他人运作当兵事宜的情况下,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的干儿子宋某某跑成当兵为由,骗取黄某某的信任,让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其人民币2万元钱,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帮助黄某某运作,而将该笔钱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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