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榆阳区**路**。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报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非法获利,陆续在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招聘广告,以帮助别人安排工作为由进行诈骗。
1、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安排榆林交警辅警的工作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000元。
2、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高某甲安排榆林交警辅警的工作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高某甲5000元。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诈骗2次,诈骗数额共计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联系,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郭某甲、郝某某、某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992910****、1561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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