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份证号:2302311991********,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先期以有能力让办证人不用到场办理驾驶证保票为由,后期以能返还前期交纳的保票钱款但需要打点车管所相关工作人员、交钱补返钱单子、打点检查组人员为由,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2.135万元。赃款被张某某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贷款、赌博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账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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