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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住深圳市**镇**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银河,男,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5日、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至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在深圳市**镇市民广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七本、机动车登记证七本、“车主”居民身份证三张,将上述证件向彭某某、周某某夫妇先后抵押借款共计人民币39.6万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深圳市南山公交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借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凤姣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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