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送货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自己有手机靓号可以出售,骗得被害人郑某某2000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闲鱼APP上发布自己有医用口罩可以出售,骗得被害人陈某某300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3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闲鱼上发布自己有医用口罩可以出售,骗得被害人龚某某2500元人民币。

4.2020年2月3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闲鱼上虚构自己有医用口罩可以出售,骗得被害人杨某某950元人民币。

5.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自己有电子体温测试枪可以出售,通过微信转账诈骗被害人刘某某1000元人民币,因刘某某设置24小时到账,该笔款项到账前,张某某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已被封号,无法进行登陆,案发后,该笔款项现仍存于微信零钱中。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诏安县**镇**村附近一民居内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龚某某、杨某某等经济损失1000元、2000元、300元、2500、950元,并取得刘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龚某某、郑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五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合计6750元,既遂数额5750元,未遂数额1000元,其中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三次,数额为375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