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院**单元**层**。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7月,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等9人想为孩子办理经发学校本部幼升小,米开朗少儿创意美术培训画室美术老师罗某某向杨某某、吴某某等9人承诺有人(张某某)可以为他们办理,后罗某某等人分别从杨某某、吴某某等9人处收取8万到13万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共计93万元人民币,罗某某将所收之钱款交由上线何某某,何某某又将全部钱款交给上线同郭某某,后同郭某某将此款交给上线张某某处,但截止9月1日开学,无一名学生成功入学。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对经发学校幼升小所需材料、招生人数、政策一概不知,也无能力替学生办理上学事宜。后经学生家长多次催要,罗某某、何某某、同郭某某在2018年9月26日前替张某某退学生家长39.23万元,张某某在2018年10月24日、25日两次退款共20万元,截止起诉日被告人张某某仍有33.77万元未退。
2.2018年10月25日,被害人门某某报案称,被告人张某某承诺给其孩子办理上西工大附小,但需交15万元,2018年1月30日门军在西安市唐延路附近通过网银转给张某某15万元,直到西工大附小已经报到结束,孩子仍未能入学。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对西工大附小幼升小所需材料、招生人数、政策一概不知,也无能力替学生办理上学事宜。截止起诉日,被告人张某某未退还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转账截图、银行转账记录;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肆册和光盘拾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