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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号。2001年10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2年4月2日因犯脱逃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诈骗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5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交友APP添加被害人史某某为好友,假借恋爱关系获得其信任,骗取其钱款。被告人张某某使用“**”APP,利用虚拟来电模拟假装与宜春市公安局局长夏某某、宜春原市委书记颜某某、宜春市委书记于某某、樟树市公安局长李某某、樟树市**公司董事长廖某某等重要领导以及自己的父母亲进行通话、短信的方式虚构事实对史某某实施诈骗。从2020年2月下旬至2020年8 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对史某某的诈骗理由如下:朋友有急事需处理需要钱便向史某某借钱;其建筑公司的机械设备需要付钱,否则之前的上百万定金将无法收回便向史某某借钱;其为史某某购车需要支付改装附加费;其父亲被双规关押在樟树需要在牢房里面安装空调;其银行账户因宜春原市委书记颜某某出事受到牵连而被冻结,自己的钱暂时无法取出,其父亲那边需要交纳保证金以及办案经费;其本人被会被扣留在海南省,需要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才能解除扣留以及解冻银行卡;其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还王某乙款;其母亲没有钱用了等等,由史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64笔共计461840. 75元。其中经查实有诈骗事由的共328000元。

2、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交友APP添加被害人王某甲为好友,谎称其家里在有钱有势,衣食无忧,假借恋爱关系获得其信任,骗取其钱款。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利用“**”与宜春市公安局长夏某某等人假装通话,让王某甲相信其有钱有势。张某某从2020年5月3日至5月14日期间,以其在樟树的工地出现塌方事故需要送礼协调关系;以手机坏了将王某甲的华为mate30手机手机骗走并未归还;以工地上出事自己的钱取不出来,要请夏某某等人吃人饭处理为由刷王某甲信用卡;以帮王某甲购买了保时捷轿车需要购买一些配件为由让王某甲转账;工地工人意外骨折需要钱进行治疗;事故未处理妥善需要送一部8848钛金手机送礼;在工地上将一监理手机摔坏需要赔偿等理由,由王某甲通过转账、结账等方式支付了9笔共计84072 元钱,其中经查实有诈骗事由的共83610元。目前已归还王某甲40500元。

3、2020年4月下旬,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史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因史某某被被告人张某某欺骗,史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家里有权有势有地位的情况告知了王某乙,王某乙相信了并且以此为契机想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其办事,接触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王某乙谎称其与宜春市公安局长夏某某、樟树市公安局长李某某等领导关系特别好,并答应帮王某乙办事,并且多次在王某乙面前假装与以上领导“假来电”谈论事情。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宜春市公安局长夏某某等领导帮王某乙父亲催要工程款需要送礼、请客疏通关系,骗取王某乙转账款以及现金、香烟;帮宜春市公安局长夏某某情妇支付分手费需要用钱;购买手机以及拿现金给樟树市公安局长李某某情妇用来让李某某帮其疏通关系;在做宜春做一个价值6000万的地下停车场项目请领导吃饭需要用钱和烟;帮王某乙的老表龚某某人事调动需要送礼等方式,由王某乙通过现金、转账、结账等方式支付了20笔共271635元,其中经查实有诈骗事由的共200860元。目前被告人张某某已归还王某乙21. 9 万元。

4、2020年6 月10日左右,被害人杨某甲通过史某某认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告知杨某甲说在宜春有一个价值两个亿的地下停车场工地想让杨某甲帮其管理并支付高额工资。杨某甲便想跟着张某某做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告知杨某甲因颜某某出事导致他受牵连,银行卡被冻结,遂让杨某甲支付5万元给他救急,目前被告人张某某已归还杨某甲7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共414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四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宇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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