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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张*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大水井乡**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张*锋在罗平县境内通过其注册的昵称为“阿里『淘*铺』**学院-张*”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后陕西省**县华胥镇的李*、广东省**市**镇的欧*东、福建省**县**镇的林*通过微信与张*锋(阿里『淘*铺』**学院-张*)联系购买口罩,被告人张*锋又推荐李*、欧*东、林*向其从网上非法购买的昵称为“九*”的微信号购买,并将“九*”微信号二维码名片发送给李*、欧*东、林*,骗取李*人民币7650元、欧*东人民币2400元、林*人民币1050元,后中断与李*、欧*东、林*电话、微信联系。李*、欧*东、林*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微信平台投诉。被告人张*锋在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后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微信号“阿里『淘*铺』**学院-张*”退还李*、欧*东、林*被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欧*东、林*陈述;2.被告人张*锋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证言;4.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锋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锋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2、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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