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豪使用微信主动添加被害人张某乙,并谎称自己已离婚,在微信上讨好、关心张某乙获取其信任,先后多次以工地需要资金为由骗取张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6629.75元。2018年9月份张某乙发现张某甲还与其他女人有情侣关系便向其讨要转账款项,张某甲便将其微信电话拉黑后失去联系。
2、2018年10月份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豪主动添加被害人柯某某(系二级残疾人)微信,至10月底,张某甲向柯某某表白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柯某某的信任后,张某甲以跟柯某某结婚为由骗取柯某某出资贷款81877.36元购买了一部车牌号为闽******别克君威小车供自己使用,后张某甲又以工地需要资金等为由,骗取柯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将人民币49625.69元转至张某甲银行卡及支付宝中;期间张某甲使用柯某某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7956元未归还。2019年3月份柯某某催促张某甲还信用卡及车贷钱,张某甲便将柯某某出资购买的轿车开走并将其电话和微信拉黑失去联系。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将闽******别克君威小车抵押给晋江市宝亿汽车二手车行借款18900元后与车行失去联系。
3、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与柯某某交往期间,在晋江以谈恋爱及结婚为名取得谢某某信任后,多次以自己是做工地的,工地上没有拨款等理由,骗取谢某某款项人民币22000元,待谢某某向其讨要时就将谢某某的手机、微信拉黑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谢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808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葱茏
检察官助理:张建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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