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不用考试就能帮助驾校学员程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多次向程某某骗取钱款,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转给人民币0.8万元,所得赃款已返还。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为驾校学员刘某某处理吸毒前科并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三次从刘某某母亲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8万元,所得赃款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微信****;微信聊天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60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永红
检察官助理:郭晓颖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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