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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7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所有权为其本人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8000元,在取得郑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再次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9000元,共计骗取郑某某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2.书证:借条、谅解书、瓦房店市房屋登记信息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崔雪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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