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职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办事处***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借车去接他人为由骗取李某信任,将李某车牌为鲁D****的灰色****轿车骗走,于2017年6月3日将该车抵押借款2万元,后逃匿。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高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文静
高浩洋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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