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县**里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多个犯罪软件,并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骗取会员费后以元宝提现等方式进行分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该平台充任培训师,帮助平台骗取被害人江某某、吴某某等人缴纳会员费,并从中获取7-11元/人的提成。经查,张某某共帮助平台骗取会员费人民币2501069.4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2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支付宝支付记录、提现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郑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孔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静
检察官助理:章丽娜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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