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8]235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1988年0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301988********,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建宁县黄坊乡杨家湾邹坊*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新民派出所抓获,于2017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4月1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0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0日张**在招商银行办理的六万元信用卡透支到期,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张**通过网上发现商丘有人可以代办信用卡还款,张**就通过电话联系商丘人郭**,之后郭**又把张**介绍给曹*,张**与曹*见面后,把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卡号:4392268330283640,户名:曹*)开始往张**提供的信用卡上还款,当还款到40000元时,张**利用其它卡在POS机上分三次把招商银行信用卡里的40000元现金套现,之后张**电话关机,并把诈骗得到的40000元现金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259777715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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