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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昵称为“宏程汽贸”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大量二手车信息,采用虚构车辆信息且能够提供二手车车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交付定金后逃匿。

1、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张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与其联系,欲购买一辆大众帕萨特二手轿车,张某某采用上述方法,骗取去支付定金23000元。

2、2018年1月28日,被害人赵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张某某发布的一辆2018款黑色奥迪A6型轿车信息后与其联系,张某某采用上述方法,骗取其支付定金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等;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倩

检察官助理:姚铎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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