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门**号,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周某某得知丈夫杨某某因为赌博被永靖县公安局拘留,后想托人把杨某某释放出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谎称认识永靖县公安局局长谢某某,有办法将杨某某释放出来,但需要10万元钱。当天晚上,周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永靖县公安局大门口,周某某将从亲戚、朋友处所凑的7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在永靖县公安局办公大楼内转一圈后谎称钱已送给谢某某,第二天放人。6月4日,杨某某没有被释放,在周某某及其家属的连续催问下,张某某承认不认识谢某某,也没能力将杨某某释放出来,遂将骗得的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方式退还给周某某,剩余的2万元找借口未退。周某某报案,民警从张某某处依法扣押2万元现金,后发还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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