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2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外逃。2018年8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由民权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民权县某某东路与某某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民权县某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利用假房产证作抵押诈骗魏某某15万元,后失去联系。案发前王某某已偿还3万元利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3万元现金。
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分期购买的福特翼虎轿车豫NE****做抵押为由,向被害人个张某某借款20万元,拒不还款,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领条、房产信息查询单、房产证复印件、借条等;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共计192页,补充侦查材料10页。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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