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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号,现住同户籍。2006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通过“老领导”的关系,为被害人赵某某在泽州县**镇开发的**项目申请政府补助为由骗取其信任后,以需要请客吃饭、送礼疏通关系等为由,分多次骗取赵某某62994.98元。案发前,张某某退还23000元,剩余39994.98元尚未归还,共计造成被害人损失42741.98元。

2、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转包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和宋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收取工程建设保证金和请领导吃饭为由,分多次骗取李某某16000元、宋某某9770余元,共计 25770 余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与被害人马某某合伙承租晋城市某某大厦地下室,并承担全部 30 万元租金为由骗取马某某信任后,先以其开办的猪场的生猪销售款 60 余万元被泽州县某某局扣留,造成租金无法兑现,需缴纳罚款才能拿回销售款为由,在晋城市城区**大酒店附近骗取被害人马某某 8000 元(5000 元现金,银行转账 3000 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以开猪场、工程建设需要和请泽州县某某局领导吃饭、追要扣款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24000 元。案发前,张某某退还10000元,剩余22000元尚未归还。

4、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通过“老领导”的关系为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儿崔某某办理上军校事宜取得其信任后,以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分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311900余元。案发前,张某某偿还65300元,剩余286900元尚未归还。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作案4起,金额共计37466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材料等;

2.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翟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晋琼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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