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现住乌鲁木齐市**区**路*****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退回奎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奎屯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要为客户杨某某办理新车抵押贷款,向**市********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骗取的石河子市****有限公司购车发票等手续。2018年11月16日,贷款审核通过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客户购车交车款为由,骗取该公司87000元。案发前张某某除已向该公司归还6个月月供的车贷款合计18444元外,实际骗取68556元。
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要为客户赵某甲办理新车抵押贷款,向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骗取的奎屯****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商)机动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等手续。2019年5月28日贷款审核通过后,张某某以客户购车交车款为由,骗取田某某119720元。2019年6月12日,张某某谎称要为客户赵某乙办理新车抵押贷款,再次向田某某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骗取的乌鲁木齐******公司购车发票等手续。2019年6月13日贷款审核通过后,张某某又以客户购车交车款为由,骗取田某某93993元。案发前张某某除已向田某某归还121200元外,实际骗取92531元。
3.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要为客户艾某某办理新车抵押贷款向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合格证、骗取的奎屯市******公司购车发票等手续。2019年7月18日贷款审核通过后,张某某以客户购车交车款为由,骗取罗某某公司14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汽车贷款抵押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开票明细查询、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车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228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以诈骗罪判处六至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松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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