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80********,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在本市新市区东站路农贸市场等地,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的父亲是部队上的后勤领导,可以给部队食堂送菜,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40907.5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在本市新市区长春路蓝调一品小区等地,被告人张某甲编造自己童装店需要资金周转、父亲是部队领导母亲是兵团二中老师,可以帮忙办理小孩到铁二小上学等各种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506588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3、2018年9月份,在本市新市区苏州路等地,被告人张某甲编造自己童装店需要资金周转,可以投资入股等各种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8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4、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在本市河南路等地,被告人张某甲编造自己的童装店需要进货、信用卡被冻结等各种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931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5、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本市蓝调一品小区等地,被告人张某甲以自己的童装店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90133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6、2018年12月22日15时至19时,在本市蓝调一品小区等地,被告人张某甲以刷信用卡可以提升额度并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3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7、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在本市马德里春天小区等地,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是军区医院的医生,以银行卡被吞、老公转业用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9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8、2015年年底,在本市马德里春天小区,被告人张某甲以着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62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收据、借条、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口信息等;
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兰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1616928.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黎明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乌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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