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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8******,汉族,本科毕业,新乡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延路****号楼**,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延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耿某某介绍购买郑州市的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某134600元,将收到的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尚有68700元未归还给被害人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程某某的儿子程某甲到新乡市十中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现金30000元,其将收到款项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三、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与河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新乡**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仍然以合伙投资该工程为由,骗取新乡市牧野区被害人黄某某20万元,其将收到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近亲属退赔被害人黄某某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银行转账凭证、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保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的儿子许某甲到新乡市一中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63000元,其将收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袁某在新乡市教育系统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60000元,其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尚有40000元未归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某某

2020年9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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