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大专文化,代购,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期限分别为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其女友黄某某(另案处理)从事代购活动,其间其以资金周转、入股投资、充值购物等理由骗取杨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等68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8071.41元(币种下同),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晋江机场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微信、支付宝记录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328071.4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映红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视听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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