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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镇**村**号,住广东省珠海市**区**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有防护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覃某某达成口罩买卖协议,骗取覃某某转账人民币28000元,后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确定的口罩货源情况下,又向被害人覃某某、李某某、樊某某、孙某某等人虚构有防护口罩出售的事实,继续骗取覃某某、李某某、樊某某、孙某某等人人民币共93600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彰涛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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