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徐某某(均已判决)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彩礼6万元。期间,徐某某充当媒人将张某某介绍给周某某,陈虹充当张某某的亲属,张某某向冠县民政局提供了伪造的户口本。婚后不久,张某某于2015年农历2月份以去聊城找工作为由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假结婚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鹏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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