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高某某为好友后,编造其能帮助高某某制作唯品会网店的虚假事实,继而据此取得高某某信赖,并要求其缴纳开设网店的必要担保金48900元后对此进行提现取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不法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 范淑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家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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