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其租赁的1台丰田霸道车为其表姐所有,将该车辆抵押给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刘某某借款,以此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车辆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赃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属数额巨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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