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户籍地住址建水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做矿石生意的被告人张某某,双方约定由张某某从官厅收购锑矿拉至建水城交易市场卖给黄某某,每装好一车锑矿黄某某到场确认后支付张某某5万元的货款。2018年8月8日,张某某装了一车锑矿,黄某某到现场看后付了张某某5万元钱,并跟车将该车锑矿拉至建水县陈官龙丰园三七烤晒场。后张某某隐瞒该事实,又将该批锑矿卖给郭某某,并骗取郭某某5万元定金。
几天后黄某某到龙丰园取样时才得知该批锑矿张某某已卖给郭某某,之后黄某某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又以假过磅单骗黄某某尾款40500元人民币,后未将该批锑矿供给黄某某,黄某某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锑矿购销协议书、过磅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姚某某、许某某、唐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1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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