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栋****房。2020年5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了其可以通过低价购买加油卡高价卖出赚取差价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19日分三次共向张某某转账了人民币3.3万元。张某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用于网络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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