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为刘某某名下的信用卡还款给予服务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代其偿还信用卡26000元,后该信用卡被张某某挂失补卡再次透支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姜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桂枫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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