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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号2013年8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永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5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永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6年6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为刘某某名下的信用卡还款给予服务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代其偿还信用卡26000元,后该信用卡被张某某挂失补卡再次透支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姜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桂枫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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