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24日之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谎称可以给李某某女儿樊某某办理工作,通过现金、微信转帐等方式,先后共骗取李某某7350元,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李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忙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晓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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