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区**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区**镇**小区**号。因赌博,于2019年5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自己有公司、需要购车的事实,欺骗被害人郭某某太原市**区**二手车市场附近的**公司分期购买了一辆cc轿车,后张某某以需要过户给其公司为由,将该车抵押贷款5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办事需用车为由,将被害人白某某的奔驰cls轿车骗走,后将该车抵押借款4万元。2019年8月,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走被害人白某某白色POLO轿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借款2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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