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2008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李某甲听姐姐李某乙说沈阳警察在找其儿子刘某某,李某甲便找到男友的朋友张某某问其是否有能力办此事。同年5月28日至5月3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以刘某某被立为网上逃犯能帮助其化解此事为由,先后在辽阳市白塔区福海云天洗浴中心等处骗取李某乙人民币共计5万元,所获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收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李某甲、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载有谈话录音等内容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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