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以租车为名,从长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取白色丰田霸道一辆,车牌号吉AMD***;黑色丰田汉兰达一辆,车牌号吉A22***;红色马自达阿特兹一辆,车牌号吉AM8***;银灰色大众速腾一辆,车牌号吉A16***;速腾轿车一辆,车牌号吉A29***,被告人张某某将骗取的车辆抵押、出售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现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买车的名义骗取长春市德利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白色马自达睿翼一辆,车牌号吉AQC***;长安福特迈克斯商务车一辆,车牌号吉AMJ***,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两辆车出售给他人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经鉴定:吉AMD***白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90000元;吉A22***汉兰达吉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0000元;吉A16***速腾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00元;吉AM8***马自达阿特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8000元;吉A29***速腾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00元;吉AQC***马自达睿翼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吉AMJ***福特迈克斯商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58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合计:115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业务查询、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委托书、车辆抵押合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转入申请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材料、长春市德利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合同、机动车注册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车辆挂靠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二手车交易合同、业务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齐某某、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岩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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