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2年6月12日被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工作中了解到同事、被害人黄某某希望将其小孩转学到龙岗区**学校读书的信息后,张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好、且于同年9月前办妥,且编造一些帮忙其他人员处理类似情况的书面资料,被害人黄某某信以为真,同年3月16日,被害人黄某某按照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号码,存入现金6000元人民币(张某某于次日出具了收条),后张某某失去联系。
2012年1月,被害人钟某甲经被告人张某某的前女友钟某乙的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同年2月的一天,被害人钟某甲前往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就为被害人钟某甲能够转学到**学校一事进行了初步商谈,张某某出价13000元人民币;同年3月,张某某打电话告知被害人钟某甲,能够帮忙将钟的小孩转学一事、但需要费用,同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钟某乙前往被害人钟某甲的住处即龙岗区**苑**栋**单元**房,张某某收取了上述转学费用13000元人民币并出具了收条,谈好同年9月前办妥转学一事,后张某某失去联系。
2002年,被害人钟某乙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后同居,2009年11月,上述两人同居于深圳市龙岗区**路**巷**号住处时,被告人张某某持被害人钟某乙的建设银行卡,经多次尝试密码后成功试对了该银行卡的消费密码,分多次将被害人钟某乙的银行存款共93660元人民币盗窃走挥霍。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钟某甲的损失并取得黄某某和钟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收条、借条、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谅解声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伟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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