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卷毛,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中专文化,常宁市**局工作人员兼任常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常宁市**路**小区**楼,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6月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2月16日被衡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5月14日经衡阳县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并于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补充调查,衡阳县监察委补充调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宁市城乡投”)原董事长郭某某和其前妻李某某,在承揽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和南二环建设项目,以及在项目工程款拨付、变更设计及增加工作量免于招标等事项中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某事前为拉近与郭某某和李某某的关系,事后为感谢郭某某和李某某的帮忙,多次送给郭某某和李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5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送给郭某某个人人民币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常宁市城乡投做项目的情况
1、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
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经刘喜文(常宁市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介绍认识郭某某。与郭某某认识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想在常宁市城乡投做工程项目,请郭某某予以关照,郭某某表示同意。
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郭某某帮忙,与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实际控制人刘某某(湖南省绿林市**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达成协议:刘某某负责中标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中标后,刘某某将项目转给被告人张某某来做,被告人张某某则按项目总金额的10%支付刘某某转让费。2016年2月19日,刘某某以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名义顺利中标青阳广场项目,中标金额为22243906.88元。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刘某某的协助下与天福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2016年9、10月,在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郭某某的帮忙,将青阳广场周边的市府路、广场东路、广场南路道路黑化等及下水道改造项目工程直接列入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免于招标。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代表乙方(天福公司)与常宁市城乡投先后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其中:2016年底签订补充协议(一),变更设计和新增工程量共计31287978.7元;2017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二),变更设计和新增工程量共计29746013.21元,这两次变更设计和新增工程量合计61033991.91元,使得整个青阳广场项目的工程总价由原来的22243906.88万元增加到83277898.79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常宁市城乡投共拨付青阳广场项目工程款61168461.55元。其中,拨付到天福公司账户51168461.55元(天福公司扣除2%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后共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49091510.95元);以借支名义违规拨付到被告人张某某个人账户1000万元。
2、南二环路(尚宇大道)建设(EPC)项目
2016年1月16日,贺某某(衡阳奕荣机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的名义顺利中标该项目,项目路段全程5.7公里,中标价1.8亿元。贺某某中标后,由于征地拆迁搞不下,项目一直无法施工。
2017年7月,通过郭某某的帮忙,贺某某将南二环项目转让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分三次共支付贺某某518万转让费。被告人张某某接手项目后,只做了东一环路口至尚宇中学门口路段,全长800多米,工程量为4000多万元。2017年12月22日,常宁市城乡投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工程款1080万元;2018年9月3日,常宁市城乡投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工程款1890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事前为拉近与郭某某和李某某的关系,事后为感谢郭某某和李某某的帮忙,多次送给郭某某和李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5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送给郭某某个人人民币20万元。
1、2015年12月,麦元别墅建设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郭某某和李某某支付别墅扫尾工程款7万元。
2015年上半年,郭某某和李某某在常宁市**镇**村**组老家新建别墅。2015年10月左右,别墅主体建设完工。后郭某某、李某某请郭某乙(常宁官岭人,原官岭基建队长)来搞别墅扫尾工程。由于郭某乙一直是跟着被告人张某某做事的,所以郭某乙便将郭某某、李某某请其搞别墅扫尾工程的事告诉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拉近与郭某某的关系,便于以后能够在城乡投承揽工程项目,主动向郭某某提出承担别墅扫尾工程的费用。郭某某表示接受,并将此事告知李某某。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郭某某、李某某麦元村老家别墅支付了7万元的扫尾工程款。
2、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以出资购买麻石的名义送郭某某和李某某20万元现金。
2015年下半年,李某某、郭某某准备在别墅侧边和后面的空坪以及院子杨梅树底下铺麻石。被告人张某某知道后,就跟李某某和郭某某说,他有一个叫阿文的朋友,在衡阳县**公司,让郭某某和李某某去看一下。几天后,被告人张某某开车陪同李某某和郭某某到阿文的俊杰石材公司看麻石。在车上,被告人张某某对李某某和郭某某说,请郭某某和李某某关照他在城乡投做项目。李某某和郭某某表示答应。到俊杰石材公司看过麻石后,李某某和郭某某决定在该公司购买石材。后阿文派人到麦元别墅现场确定石材规格和测量铺设面积,并负责运货上门。2015年底李某某安排郭某乙将这些麻石全部铺在了院子里。但李某某、郭某某一直未付款。
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得知郭某某和李某某还未付阿文的麻石款,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来到郭某某老家别墅,在别墅二楼递给李某某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纸袋子,并对李某某和郭某某说,麻石款由他来付,希望李某某和郭某某多关照他在城乡投做项目。李某某和郭某某将钱收下。
3、2016年7月,郭某某担心被组织调查,出于自保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退还20万元钱给刘某某。
2016年6月底,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已案发。刘某某因为与曾义国的关系非常好,在常宁市城乡投做了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和部分城市环线提质改造项目,所以郭某某很担心刘某某也很可能会出事。为了安全起见,不牵涉到自己,郭某某就打电话把被告人张某某叫到他城乡投的办公室,跟被告人张某某讲,刘某某春节前在汇通公司给了他20万元钱,叫被告人张某某赶紧拿20万元退给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答应了。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告诉郭某某,他已经把20万元钱退给刘某某了。
4、2017年,郭某某和李某某建设小别院期间,安排被告人张某某为小别院主体及附属工程出资89.8247万元。
2017年上半年,郭某某和李某某准备利用麦元别墅旁的采石场空地建设一栋小别院,但李某某表示由于此前建别墅花销较大,已没有钱再进行小别院的建设。郭某某听后对李某某说,自己帮了张某某很多忙,让张某某赚了不少钱,此前也没有什么事情麻烦张某某的,就让张某某来帮忙建设小别院主体和附属工程,他会愿意的。李某某听后表示同意。
2017上半年的一天,郭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汇通公司食堂吃饭时,要求被告人张某某为其出资建设小别院。被告人张某某表示答应,并安排郭某乙负责“小别院”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建设。随后,郭某乙安排工程队进行施工。2017年底,房子主体和附属工程完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为“小别院”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建设花费89.8247万元。
5、小别院装修期间,郭某某和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为小别院装修出资40万元。
2017年8月,李某某安排罗某某(常宁市中华装饰公司老板)装修小别院,装修包括水电安装以及购买瓷砖、墙布、窗帘、防腐木等,共花费40万元钱。2017年底的一天,李某某告诉郭某某小别院装修花了40万元。于是,郭某某就跟李某某讲,这40万他会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来出。李某某表示同意。后不久,郭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公司食堂吃饭时候,跟被告人张某某讲,小别院装修花了40万元,请帮忙把这个钱出一下。被告人张某某就讲这没有问题。几天后,被告人张某某提了一个装有4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到郭某某老家别墅的二楼,被告人张某某把袋子放在餐厅里面的小隔间,指着袋子对李某某和郭某某讲:“雄哥,这是你上次跟我讲的40万元装修款,我放这里了。”郭某某和李某某表示谢谢。
6、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送郭某某和李某某港币10万元。
2017年2月,雷某某(系郭某某好友,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常宁分公司基建办副主任)邀请李某某、郭某某去海南三亚参加他的婚礼。在雷某某婚礼前几天,被告人张某某约李某某、郭某某先到深圳玩几天然后再一起去海南。在深圳,被告人张某某安排郭某某、李某某住在深圳华安国际大酒店。当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李某某、郭某某的房间,递给郭某某一个信封,让郭某某、李某某去买些东西。被告人张某某离开后,郭某某将信封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当场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的是10万港币。李某某看被告人张某某这么客气,就要郭某某有机会多关照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答应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缴非法所得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常宁市青阳广场提质改造项目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76.8247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敏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肆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3.证人的名单。
4.衡阳县监察委员会暂扣张某某300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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