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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行贿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云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31日被我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8日被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云南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系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通交投公司)董事长。2011年8月24日昭通交投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昭通市珠海片区昭储10-09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2011年11月2日,云南金垚公司与昭通交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昭通市金垚上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通金垚上筑公司)负责对昭通市珠海片区昭储10-09号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名荷花蒂斯商住小区。被告人张某某为在荷花蒂斯商住小区建设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李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张某某找了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金戈马公司)参与荷花蒂斯商住小区投标,2012年6月14日昆明金戈马公司取得荷花蒂斯商住小区项目一标段建设合同,实际施工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昆明金戈马公司收取管理费。

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让李某某占有云南金垚公司30%的干股,2013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分红的名义送给李某某人民币30万元,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将人民币200万元以李某某的名义借给云南威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某某使用,段某某于2016年底归还张某某人民币本金200万元及人民币利息60万元,张某某将其中人民币245万元送给李某某。因担心事情败露,李某某于2017年7月份左右在昆明退还张某某人民币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企业注册登记表、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证实;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水清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19****。

2.案卷材料5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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