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住鸡西市鸡冠区**乡**村。2020年6月28日涉嫌行贿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滴道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0年6月19日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8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自己的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及尹某某等人的非法营运出租车不被查扣,尹某某等人将钱款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分4次将人民币40,000元送给原鸡西市**处**二队**刘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所谓的“保护费”。在鸡西市**处对出租车进行稽查时,刘某某事先通知张某某,或故意不查扣张某某等人非法营运的出租车辆,以使张某某等人逃避处罚。2019年6月16日张某某主动向鸡西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租车牌号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辉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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