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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行贿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职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61977********,汉族,初中文化,长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委**组**路**栋**门**室。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犯罪,经本院决定,于同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惠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为承揽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下属工程,通过孟某某请托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刘某甲、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评审中心**吴某甲在工程承揽及评审中为其提供帮助,并借用长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先后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承揽了****小区楼道粉刷工程、经开*区楼道粉刷工程、其他老旧散小区改造工程、经开**区楼道粉刷工程、**园区管委会办公楼改造工程、经开*区粉刷工程、经开*区楼道粉刷工程及*区方砖改造工程。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向刘某甲、吴某甲表示感谢,将承揽上述工程抵账所得的**园**栋**室商铺、**园*栋*单元**室住宅、**园地下**号停车位送给刘某甲,价值人民币163.99万元(以下币种同);将**园**期**栋**室商铺送给吴某甲,价值132.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甲、吴某甲、赵某某、吴某乙、刘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96.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丹

周文磊

2019年3月7日

附:

    1.本案卷宗伍册;

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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