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系靖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靖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白银市白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白某某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白银市靖远县**乡万某某老家,为感谢时任白银市**局局长万某某对其销售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所用闸板时,给予的帮助和进一步得到关照,向万某某行贿2万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白银市靖远县**乡万某某老家,为获取土地平整项目工程,向时任白银市**局局长的万某某行贿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万某某的任命文件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销售便利、工程项目等方面得到帮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承菊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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