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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行贿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8〕3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3231969********族,大学文化,珠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珠海市**区**路**号**房。因行贿嫌疑2017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2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受理本案,2018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起,深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品名“铜矿砂”从**口岸报关进口大批货物,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上述货物的查验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某某(另案处理)直接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全面负责上述“铜矿砂”的报关报检和运输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公司在**港口岸顺利进口上述“铜矿砂”共计27804吨。

2015年8月,时任**局局长丁某某(另案处理)因其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炒股亏损严重,向张某某提出索要人民币500000元补仓,并向张某某提供了刘某某的账户。张某某为了感谢丁某某在查验工作上的支持和得到丁某某在“铜矿砂”进口查验中给予的便利,同意丁某某的要求。同年8月27日,张某某通过其工商银行的账户向刘某某的交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00元。

2015年11月底,丁某某察觉张某某公司正在被调查。同年12月30、31日,因害怕贿赂犯罪被揭发,丁某某指使刘某某向张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先后汇款人民币200000元、200000元和100000元,归还所有贿赂款项人民币500000元。

2016年3月2日,**海关缉私局因怀疑**公司涉嫌走私,先后查扣了该公司在深圳**、**码头的货柜以及该公司在江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的“铜矿砂”,并对上述地点的“铜矿砂”取样鉴定。同年5月,上述“铜矿砂”均被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5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燕

2018年6月2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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