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66********,汉族,湖南长沙人,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住长沙县雨花区**街道**路**小区**号;2018年6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月25日两次退回长沙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该委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0日、3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为在长沙市**局信息中心大楼、长沙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住楼、长沙****管理中心住宅区、**公路提质改造项目等工程承揽、结算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时任长沙市****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曾某某(另案处理)、长沙市****局原总规划师、党委委员、长沙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178.3693万元。
1、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局信息中心大楼、长沙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住楼、长沙****管理中心住宅区、**公路提质改造项目等工程承揽、结算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时任长沙市****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曾某某行贿共计125.9693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被告人张某某为曾某某购买长沙市**中心门面时支付60万元,其予以收受;
(2)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为曾某某购买长沙市岳麓区***门面时支付55.2693万元,其予以收受;
(3)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春节、中秋等节日,分57次送给曾某某现金10.7万元,其予以收受;。
2、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在长沙****管理中心住宅区工程承揽、结算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长沙市****局原总规划师、党委委员、长沙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某行贿共计52.4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万元,其予以收受;
(2)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某送给李某某20万元,其予以收受;
(3)2007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先后12次在李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4万元,每次2000元,其予以收受。
2018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黄花机场被长沙县监察委员会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调查人员的法律教育下如实供述了其向李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还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讯问中供述了其向曾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任职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 伍 飞
检察员:唐志宇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委员会冻结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银行账户部分款项(详见调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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