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行贿罪,2018年10月17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某某某等人合伙于2011年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建广西**楼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某先后多次送给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万元。具体包括:
1、2011年底或2012年初,张某某与某某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7万元,用于给王某某交付其位于南宁市银海大道的市**运作房的房款。
2、2013年夏天,张某某与某某某为王某某装修其博白县老家的房子和南宁市**园**的住房支付了28万元装修费用。
3、2013年的一天,张某某等人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用于打红包参加他人的喜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纹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讯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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