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号**幢**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路**号。因涉嫌行贿,于2018年12月27日被北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30日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21日指定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党组书记兼合浦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的林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承揽合浦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林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定工程项目等方式,帮助被告人张某甲以广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合浦县交通局的合浦县山口镇325国道至木榄潭道路工程、合浦县沙田镇新屋经六村至沈屋公路工程等27个工程项目。被告人张某甲为感谢林某某及希望林某某继续提供帮助,主动或依林某某要求,分四次给予林某某共计1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让张某乙(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林某某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小区A*-***号的家中“送礼”及“说情”,张某乙予以同意并在为被告人张某甲保管的钱款中取出10万元给被告人张某甲。后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来到林某某家中。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10万元送给林某某,林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合浦县廉州镇**小区附近湖海西路边的洗车场送给林某某20万元,林某某予以收受。
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林某某要求被告人张某甲给其30万元。林某某让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30万元交给张某乙(另案处理)代其保管,并让张某乙将上述30万元存入张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依林某某的要求,被告人张某甲在合浦县游泳场门前送给林某某50万元。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行贿90万元的罪行,还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行贿20万元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任职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绍柏
邬柱光
2019年4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一看
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共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