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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行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宣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云南省**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行贿罪,经东川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留置,因身体原因,同年11月30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经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曲靖市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两次向担任昆明**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50万元,顺利中标**公司**县“**”工程项目并在工程款拨付问题上得到便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帮助其顺利获得**公司在**县“**”工程项目,在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杨某某家中,向杨某某行贿人民币100万元。

二、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帮助其协调“**”工程款拨付问题,在昆明市**路**号**栋杨某某家中,向杨某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批复,“**”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劳务、绿化项目、钢材买卖、机械租赁等合同、支付合同款明细,招标、中标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桂某某、吕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熊某某、邢某某、龚某某、钱某某、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锐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在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号,联系电话:1592481****,1539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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