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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3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河南省******生物制品经营处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县,住商丘市*******。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4月15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日被本院立案侦查;因涉嫌行贿罪,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7月4日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7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业务经理的便利条件,在销售疫苗的过程中,为谋取多销售疫苗的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县******中心主任李某某回扣款351635元,*县******中心副主任冯某某35850元,给予商丘市*********中心副主任武某某、原主任卢某某、现任主任柴某某回扣100000元,共计487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张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法人授权书,证实张某某系河南省*****经营处商丘区域业务代表。

3.李某某、卢某某、柴某某、武某某任职文件,证实上述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4.**县****中心、*县******中心、*市******中心采购疫苗的单据,证实张某某销售疫苗的种类、数量及金额。

5.发破案经过,证实张某某涉嫌行贿罪系我院在办理李某某涉嫌犯罪过程中发现线索,张某某在疫苗销售过程中,为多销售疫苗给予**县******主任李某某回扣款。2016年4月14日将张某某带回我院接受调查,张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6.证人李某某、冯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张某某销售疫苗过程中,给予疫苗回扣款事实经过。

9.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张某某给予**县******主任李某某、*县******中心副主任冯某某、**区******主任柴某某、副主任武某某、原主任卢某某疫苗宣传费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业务经理的便利条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销售疫苗的过程中分别给予**县***主任李某某、******副主任冯某某、商丘市******主任柴某某,原主任卢某某、副主任武某某疫苗回扣款,共计487485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琰琰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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