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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县检公诉科字刑诉〔2018〕769号

被告人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XXXXXX6050,汉族,小学,拜城县XX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阿克苏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行贿罪,经沙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0日被沙雅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张XX因贷款评估额较低,为顺利贷款,给原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吐XX(另案处理)现金40000元,后顺利获批4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XX现住阿克苏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52XXXX8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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