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10841969********,汉族,高中文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工业园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李霞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高邮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肠衣厂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制作虚假记账凭证等手段,指使他人开具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14份,开票金额共计5552884.05元。上述发票已被被告人张某某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的税率申报抵扣了增值税721874.93元。
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税款已抵扣证明、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到案经过、调取的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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